各位听友,弟兄姊妹,早安!我们来读罗马书第3章,愿上帝赐福恩待你!
罗马书第3章是紧接着前面两章,第1章保罗提到外邦人的罪,第2章保罗提到犹太人的罪,因此,第3章,有人就会来问:既然犹太人有律法,他们也还有罪,那么做犹太人还有什么好处呢?保罗就提到上帝的安排是有好处的,因为那是上帝把圣言托付了他们。上帝既然把圣言托付他们,他们怎么会不信呢?保罗就进一步说,他们哪怕不信也没有废掉神的信实,因为神是真实的,是荣耀的,人都是虚妄的,所以人不信、失败,在某种程度上更说明了神公义、全能。所以,上帝来审问人的时候,就更能审问出人因着自己犯罪而堕落而败坏的局面,更能显出主的公义和荣耀。
讲到这里,有的人就再问保罗,照你的说法,连我们的不义,都能显出神的义,那因此神干嘛要审判我们?祂不是在用我们的不义来更使他公义吗?如果神的真实因我的虚妄,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并判定我是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是作恶以成善呢?保罗就说,这是对上帝对神的仆人的诽谤,这种人在上帝面前被定罪是应该的,因为他们最后走到了一个作恶都能成善的地步。他们从上帝最终得荣耀的一个角度来往前推,过分强调上帝终局的安排,而忽略了在过程中人的自由意志所应负的责任。也就是他们所谓高举神的主权却抹杀了人的道德责任!究其实,上帝既会让人蒙恩典之恩,也会让人显其公义之恩。
无论怎么样,上帝总可以得到他的荣耀,也总可以显出他是一位公义和荣耀恩典的上帝。上帝造人,命定人要来顺服他,人顺服他,就得到神的特殊恩典。当人不顺服他的时候,神就显出他是公义的法官是宇宙的记账者。法官不因为祂审问了案件,公正彰显了法律的义,就显得这位法官无能,相反,恰恰说明了法官的能力和他的正直。所以,在这样的议论中,保罗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只是在跟人辩论而已,而是暗示人在神面前因着被造而有神的形象,因为神给了人道德良知和犹太人的律法,从而每一个人都有不可推诿的对造物主和赐律法之主的责任。面对的是这样一种神圣责任和割不断的与造物主的关系,可以说是无可逃脱。
因此,人不能用人的失败来倒推说,神的设计是失败的。今天我们也常常遇到这样的事,比如说婴儿洗是大有好处的,不少人就说受了洗礼的婴儿长大了不也有不信的吗?他们就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但实际上他们忽略了,当婴儿受洗,他也就打上了恩典之约的记号,也成了约中之民,尽管不代表他成了选民,但这一举动仍然是有意义和价值的。因此,孩子长大之后的不信,并没有废掉原来上帝的设计从而让人说这个恩典之约记号不对。人的失败不代表神的失败,不能说神的设计就是失败之源。这只不过是我们偏狭的理解,哪怕我们没有办法来更深明白上帝的安排和他的心意。
保罗在这里就特别提到说既然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罪人,都无可推诿,所以犹太人就在神面前无话可说,那外邦人就比犹太人强吗?当然不是,因为,犹太人也好,希腊人也就是外邦人也罢,都在罪恶之下。
保罗引用了很多处的诗篇和先知书来证明人的罪。保罗对诗篇的引用,让我们大吃一惊,因为不少时候我们觉得诗篇当时说的只是具体情境,只是对当时的以色列中的不义的人的指控,但保罗却把它用在一个人类情境中。这就提醒我们读诗篇不能太偏狭,应用新约的方式来读诗篇。也就是说在旧约的诗篇中是隐藏着对人类普遍情境的折射那样的看见,只不过很多时候我们没能读出来。藉着新约之光,我们一下子就明白,原来在14篇和53篇,诗篇是指向普遍人类的情境。其实我们也能明白,像14篇对上帝的称呼是“耶和华神”,到了53篇就变成了“神”,因为这从对神的称呼,就从立约之主变成了创造之主,它里边就蕴含着人的普遍情境。
因此,保罗非常正确地指出了诗篇的深意。我们对诗篇的理解显然是过于偏狭。保罗在这里提到的重点在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他不只是在说他们是罪人,而是说罪这种权势来牢牢掌握着人,以致于人非常积极来做他的奴隶,而且是飞奔着来助纣为虐,到最后他们就不怕神,完全走在邪恶的路上。所以他们的理性意志情感,都全然污秽,到最后,他们就走在完全错误的路上。因此,这就是人的全然腐败和全然为恶这样的可怕光景。
这个光景,就比前边的就更加可怕。因为,他尽管是本性全然败坏,但是他却已经在罪奴的状态中来更加积极邪恶地行动。所以面对这样更加积极邪恶的行动,上帝就以律法来光照和审问他们。面对着上帝的审问,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来得救。所以,请注意,保罗在这里强调的“称义”,实际上是指在上帝面前得救。律法有它的功用,但是它不能让人靠着律法来得救,就因人本性即已经败坏,同时它又已经成了罪的奴隶,所以人根本就不能靠着行律法得救,因为律法反而显明他们的罪,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在全本圣经中,其实只有两种信仰和宗教,一种就是因行律法,因行为称义,一种就是因信称义。所谓因行为称义就是人总是渴望靠着自己的行为,在上帝面前得救;另外一种人就是人相信上帝安排耶稣基督成为律法之外的人类的救主,所以人可以靠着行律法得救之外的这一条信耶稣之路得救,所以这也就是后边保罗所提到的因信称义。
对于“因信称义”,我们常常会有误解,常常是把它当成是“因为我有信心,所以我就称义”。但是保罗非常强调在遵行律法得救、使我自己称义这条路之外,上帝因耶稣基督的救赎,因着他的恩典,让人白白称义。所以,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挽回了上帝公义的愤怒,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所以通过耶稣基督,借着人的信,做一个管道和桥梁及途径,人被上帝称为义。所以因信称义,是一个客观的事件,因着上帝有一个客观的藉着基督遵行了律法,为我们挣得了义这样一个事件,然后把这个事件化作是圣灵感动中信心连接的主观投靠,从而,我们才能被上帝称为义。
这是真正的信主之法,而不是立功之法。这不是主观中自己给自己制造一种律法之外的信心,更不是在我自己中靠着我对律法的信心,乃是靠着上帝在律法之外所开出的藉着耶稣基督得救这条又真又活的路。所以,人称义是因着信。信什么呢?信耶稣基督所做的这一切,同时也信他所做的这一切,可以临到我,我可以投靠祂的翅膀荫下,所以就不在乎遵行律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神就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他也作外邦人的神。为什么?因为神的作为是在律法之外显明出来,因此他即称信那受割礼的人为义,也要称那未受割礼的人为义。祂称这两部分人为义,根本就是他们信基督所做的,而不再信遵行律法的程度,这样,因着信就废了律法吗?保罗说也没有,而是坚固律法,因为基督是完全遵行了律法,才为我们开辟了又真又活的路。
所以,藉着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就明白保罗所引进的因信称义,对我们是何等可贵!因为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只能靠着耶稣基督这唯一的路得救。马丁•路德在翻译这段圣经的时候,就加上了一个“唯独因着信而称义”,把这更强烈表明出来。
弟兄姊妹,我们也可以反省,你是真唯独因着信仰基督而被称义吗?还是只是信你自己有信心呢?
我们一起来祷告:“天父,谢谢你恩待我们!让我们来到你自己的话面前被光照,也让我们反省我们自己不是信我们自己的信心,乃是相信耶稣基督为我们所在律法之外开的又真又活的路,从而也相信我们的信心可以与此连接,因为这信心也是你赏赐我们的恩典的礼物。谢谢你如此恩待我们!也求你恩待听到的每一位,都让我们因信得生!祷告奉耶稣基督的圣名。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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