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姊妹,今天是一个物化的时代。什么叫物化的时代呢?就是人们把物质看成了至高无上,就要成了神一般。结果人就没有位格了。所以人和物都可以分离了。只要别人看不到,什么好的事物到我这里就行了!这种分离、疏离和物化的时代,就使我们根本不会真正尊重物。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用,让我们借着享用百物来享用神,所以我们停在物这里,把物当成了神。于是,神也物化了,就变成了给我提供好处的工具,成了阿拉丁神灯。这样一种对物的态度,是非常错误的,根源就等于我们在神之外有了拜物教。
所以,在出埃及记22章1-15节里面就特别对人与物的关系有非常好的论述和案例。我们一定要听一听,因为太有意思了。而且它的原则,尤其体现出了人对物的正确态度,背后则是我们对神的敬重感,以及我们做物的管家的这种意识。这并没有过时,今天仍然是指导我们的重要原则。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出22:1-15)
这一部分的经文可以分为3个段落:1-6节讲的是遇到偷盗或者损失别人财物的状况该怎么办?7-13节讲的是把财物托付人保管,保管的人失责,使那托付者财物受到损失或是受伤,那怎么办?14—15节讲的是借别人的财物或者牲畜的时候产生了损失或伤亡等,到底该怎么办?所以,这里讲得还是比较详细,也比较有趣。
我们先看第1部分,就是1-6节。在这里,我们看见你偷了别人的牛或者羊,你就要赔人家5头牛或者4只羊,当然包括偷的那只羊,也就是要还5倍或4倍。这个原则,我觉得今天仍然还是适用的:我们偷了别人的东西,在神面前认罪悔改了,不能就到此为止了,还要还人家5倍或4倍。既要向神认罪,也要弥补人的损失。这正是这个原则在今天的应用。
以前我听过一位老弟兄做见证说他年轻的时候逃火车票。结果后来信主了,他就把4倍的钱寄给了火车站,还写信说明了情况,弥补以前火车票的损失。所以,这样的见证很感人。我还记得,自己在小学冒领过半学期的小学生报,后来我给班主任写了一封挂号信,给过去的这种盗窃行为做了补偿,而且是4倍补偿。
在这里,也提到说,如果人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甚至打死了,就不能以为他有流血的罪。为什么呢?因为黑灯瞎火的,这个人不能判断这个人到底是进来杀人的,还是来抢劫的,还是来偷盗的?所以他出手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如果太阳出来,已经看清楚了,这人只是来偷东西的,你保住了你的财物,就把贼送到审判官那里就行了,就不要再伤害别人的生命,也不要有私刑惩罚。所以这个条款既保证这个被惊吓的人,也保证偷盗者他的基本人权。所以,这条款还是很温情的,也有底线在。
第5-6节,就提到人如果在葡萄园里、田里放牲畜,结果牲畜到别人田里吃,那你就得拿自己田里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也许吃的是人家不好的,但是你赔人家的时候,就得赔上好的。这个也是非常好的一个规定,就让我们知道说我们的牲畜吃别人的,那就得假定吃得是最好的。这也让我们的良心有平安,我们损害了别人的物件,就得赔人家更好的品味的物件。如果点火焚烧荆棘,将别人的禾稼田园烧了,那点火的肯定也要赔还,它关系到对别人财物损失的赔偿。
接下去第2部分,就是7-13节,就提到说保管失责这方面的情况。如果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结果这个物从那个人家被偷走了,如果那个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如果找不到,这个托付者肯定就怀疑是不是看管者,就有悄悄转移财物的嫌疑,所以,就得要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是意译,原文是“上帝”,可见在神的眼中,上帝指派的这个长老,指派的审判官,就等于神自己在判断一样。所以,要最后证明他到底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也不要影响两人关系。当然,这个看管失责了,到底要不要再赔给人家,那就要看人家对方到底什么态度?所以,接下去说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者为牛啊,为驴啊,为羊啊,为衣裳啊,或者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个人说这是我的,那也应该双方将案件禀告给审判官。审判官要认真调查取证听口供,也去询问相关的人。最后判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就看见审判官判断让人的赔还是代表了神。当然,有人说:“我就是没有拿。尽管他认为我拿了,但是我确实没拿。”这个时候,审判官一般就让他在神面前起誓,以起誓来了结。就可见,始终是要活在神面前,不是一个完全世俗化的物欲社会。
到了第10节,就是将驴啊、牛啊、羊啊、牲畜交给邻舍看守,牲畜死了或者受伤造成了损失,那这个时候怎么办?那看守的人就要凭着耶和华起誓,就说这个事情我是无意的过失,不是有意把你的牲畜弄丢的。所以,本主就要罢休,因为,你自己托付他,那你就是信任他,所以你也对他的看管能力有一个基本判断。既然不是他有意的,也不是他偷偷把它卖了,那你就要为你的这个选择负责,而对方也要向神负责,必须要凭着耶和华起誓。当然如果牲畜从看守的那里被偷走,看守者就要赔还本主,因为它不是自然走失的,它是被偷走的,这个责任就更要大一点。如果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做证据,就说野兽突然来了,哪怕你看,也容易会有损失的。在这里,我们看是特别有对各种情况的体察和各种各样的人性漏洞的维护。
第3部分就是14-15节,人如果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如果被借的那个人就是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但是如果本主同在一处,就是在你眼皮底下借你的东西来用一下,就当着你的面,我用了一下,它确实坏了,那这个时候就不能来怪人家,就怪你自己这个东西质量太差了。或者借了牛驴到这里来,驴忽然倒在犁上受伤了,也当着你的面发生的,那因此这个也不必赔还。因为他来雇或者来借的时候,就已经有雇价,就是当你的面用一下,耕这么两趟给多少钱的,那这种情况,牲畜或工具出现问题,那这个就不能怨人家使用者,就怨你自己是不是让这个驴太累了,你自己是不是没有把工具修理好等等。
在这里,让我们看见上帝的规定是非常巧妙,也让我们看见对人性的体察,也让我们对我们的管理要负责,向神要有敬畏之心,因为每个人都要交账。愿神赐福恩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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