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姊妹和各位朋友,平安!今天我们读和略讲《出埃及记》21章的12-27节——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12-27)
今天我们所读的这一部分经文比较强调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所以必须得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管这个人是男仆、婢女还是胎儿,都必须得尊重。而且生命的主权是属于神的,所以人不可以随意地去处置别人的生命。这样的一个总原则实际上是对十诫中第六诫的延伸解释,透过这延伸的解释和普遍原则的指导我们就能够看到上帝对生命的重视,也让我们要从神的眼光来看生命是何等的重要,而不只是一种社会或财产眼光而已。
当然,在这里争议最大的就是有关奴仆的事情,有人也曾经特别问过我这个问题。我觉得对奴隶制《圣经》整体是否定的,我们可以去看《哥林多前书》第7章21-22节——
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林前7:21-22)
弟兄姐妹,请仔细来揣摩这两节经文,一个人如果是做奴仆蒙召的,不要因此忧虑,如果能以自由的话就求自由更好,如果社会能把这样的奴隶制度给废掉,那不就更好吗?那它背后的总的原则是什么?因为做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所以《圣经》给的总的原则是: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每一个人在造物主面前都是平等的;既然每一个人蒙召于主成了主所释放的人,因此显然这样整体的奴隶制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每个人都在主面前是自由人。在这里我们看见《圣经》认定一个人除了为神所造,还要来信主,为主所释放,这样整体来看奴隶制就完全被推翻了。这是釜底抽薪从根本解决问题的好方法,也让我们看见上帝对整体奴隶制的这样的否定。
但是为什么在《圣经》里边并没有鼓励人用自己的手段马上就把奴隶制给废除呢?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了,这是因为人的心硬,摩西才准许人要去善待奴仆,不要把奴仆当成机器,就像其他的奴隶社会一样。因此在这里它实际上是给了很多的界限,让奴隶主、让主人不要随意地越过这些界限。因此我们在这里看见总的这一部分是强调惩罚暴行的条例,但它的原则和细则实际上是让我们看见人的生命的尊贵,不管这个人是谁。
因此我们顺着经文来看,一个人如果打人以致打死了,就要来把这个人给治死,因为他是蓄意地去谋害别人的生命。因此人如果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无意过失杀人,那上帝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也就是如果不是蓄意地谋杀,而是无意伤害了人,那这个人可以到逃城里边去;如果人用诡计杀了邻舍,哪怕逃到神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所以不管逃城还是祭坛,不能为人残暴的行为来庇护,因为神是公义的。
全世界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我们透过《创世记》第9章看见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也就是对罪犯的惩罚,不只是惩罚罪犯本身,还要伸张正义。从《圣经》来看并没有反对死刑。
接下去的内容就比我们现在的社会更严厉了,就提到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因为这也关系到整个人间伦常的根基,一个人如果残暴地对待父母就很难尊重其他的任何权柄,所以父母是代表神来管理子女,如果子女抗拒父母也是在抗拒神。
而《圣经》也是反对拐带人口的,如果一个人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这比我们今天对待人贩子要严厉多了,因为人是不可以被拐卖的,也是不可以被当成工具来虐待。
接下去就提到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这里讲的并不是蓄意地谋杀,而是指双方相争斗殴误伤了别人,因此就不能按照前面所说的来给予人家那么严厉的惩罚。
接下去就提到人如果用棍子来管教奴仆或婢女,他并没有意要伤害对方的生命,但是如果立时把人家打死了,就可以证明说这个人可能并不像他声称的是无意的,他很可能是蓄意的或者故意的,就像前面蓄意谋杀一样,所以他必要受刑,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如果确实是管教中无意让人受伤,甚至过了几天才死,他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他自己用钱来买的。在这里,并不是对人不尊重,而是说他有一个界限。这也特别来让我们看见,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要根据各种情况的特点去仔细观察,而不是一刀切。
而如果人彼此争斗,伤害了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这样的一种情况,随后没有别的伤害,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来受罚;如果要是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叫“同态复仇原则”。这样的同态复仇原则,很多人认为是主张睚眦必报,甚至施行私刑。这当然完全错了,因为它背后还是对生命的尊重,也就是说,你要像保护你自己的手和眼一样来保护别人的手和眼。
如果两个人打架意外地伤害了孕妇腹中的胎儿这样的一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样看。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圣经》对胎儿的尊重。我们可以去看《列王记下》第15章的16节——
那时,米拿现从得撒起,攻打提斐萨和其四境,击杀城中一切的人,剖开其中所有的孕妇,都因他们没有给他开城。(王下15:16)
《圣经》显然谴责米拿现的暴行,讲到他击杀城中一切的人,但特别来谴责他剖开孕妇,然后杀害孕妇腹中的胎儿。它没有直接地把击杀一切人一笔带过,而是格外指出杀害胎儿是这种罪,也是格外残暴的罪行。
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到《圣经》特别谴责一切蓄意流产的人,等同于杀害婴儿。有时候在公交车上看到“400元,无痛人流”的广告,我就祷告求神让这医院倒闭掉,因为这是蓄意谋杀。《圣经》特别谴责这种对胎儿的不尊重,因为在《诗篇》139篇说:“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139:16)从这里就可以看到《圣经》何等尊重人的生命,比周围的任何文化、宗教的要求都高,因为人是照神的形象所造的,就特别尊重每个人的生命。
在这里也特别提到,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对方得以自由,可见奴仆或婢女是有权利的,如果打掉了奴仆或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对方的牙放对方得以自由。因此严格说来,《圣经》是从根本上反对奴隶制的,因为毕竟到第7年安息年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自由,在上帝面前都是有尊贵的生命,也有上帝所赐的自由的权柄,只不过因为人的罪玷污了人和人的关系,所以上帝才借着这些法令来让人回到造物者的心意。
这一部分的经文在“登山宝训”中也被提到,主耶稣并没有推翻同态复仇的原则,而是特别提醒我们凡是去对别人动了杀机的,甚至都已经等于在性质上杀人了,因为你盼着他赶紧消失掉,反过来就在提醒我们说一定要因着敬重神就敬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从而能够尽心尽力去爱邻舍如己。愿神赐福恩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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