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姊妹,主内平安!今天我们读和略讲《申命记》22章13-30节。请认真听上帝的圣言——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她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申22:13-30)
关于婚姻和性的问题,是这个世界的大问题,也是教会所应当特别关注的。从神的眼光来看,人应该手洁心清、敬虔度日。所有关乎性和私下的情欲的事都跟人格和高尚美德连在一起,人无法把性和婚姻与神和神的国分开。所以,人如果有了淫乱的关系,必会给家庭、社会、神的国和教会带来特别的羞辱。淫乱一旦发生,夫妻就很难再彼此信任、互相尊重,这样家庭也很难有真正的互相信任的美好关系了,这也会给儿女带来永久伤痛。所以今天我们特别要看《圣经》如何来看待婚姻中的性关系的神圣。
在这段经文中讲了五个方面的事情:第一是婚前淫乱的问题,第二是奸淫的问题,第三是与有婚配的女人或男人行淫的问题,第四是强奸的问题,第五是乱伦的问题。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在《申命记》22章13-21节,经文首先关注的是婚前淫乱的事。不论男女都应当保持贞洁,为人父母也应当教导自己的儿女,务必要持守婚前的圣洁。从摩西举的两个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保守婚前的贞洁不容轻忽,神特别看重。这里的案例是新婚丈夫想要休妻的问题。经文没有解释这位新婚丈夫为何刚娶了妻就不喜悦他的妻子。我们从经文本身去合理化的想象,很可能是这一位新婚丈夫和他的妻子没有很愉悦的性的关系,所以他就来诬告他的妻子不是处女。
遇到这样的事情,到底怎么样去处理呢?我们看到女方的父母有责任向长老提交证据,证明女儿结婚的时候是处女。他提交的证据到底是什么样的证据?很可能就是女儿初夜的时候染有血迹的床单就成为她贞洁的凭据,因为在以色列有这样的传统。这床单是由女子放在她的嫁妆的箱子里面,再交给她的父母来保管的,这成为她贞洁的凭据。父亲证明女儿贞洁后,断案的长老们应当依法惩治说谎的丈夫。首先是刑罚那人,很可能是公开鞭打那个人,也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是平时聘礼的两倍。也控诉那个人恶意中伤,而且让他终身不得休妻。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婚前不贞的指控是属实的。如果女子被证实婚前不贞,我们看在这里是很严厉的,这个女子将要被处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羞辱了家门,在以色列人中做了丑事。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这样才可以从国中除掉淫乱的恶事。这是非常严重的刑罚,表明在神的眼中婚前淫乱是非常严重的罪,而干犯淫乱罪的人必受神的刑罚。
当然,今天整个社会都说这是个人隐私,大家已经完全接纳婚前性行为,很多教会和不信的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看这里的真理对于青年男女乃是一个强烈警告,警告他们要逃避淫行,避免发生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剥夺了人可以献给未来配偶的最宝贵的礼物,就是自己童贞的身体。婚前性行为就意味着自己的身体已经被他人染指,本当与未来配偶分享的最亲密关系也被破坏了。正因为一个人在婚约以外的性行为,或者是所谓的一夜情,失去了童贞,她就不能再以贞洁的身体献给自己要永远委身的配偶。所以经文清楚地宣告,在神的眼中婚前的性行为是极大的罪行。
到了新约,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章9-10节也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国。”
这一段经文关注的第二大问题就是奸淫的问题。也就是《申命记》22章22节。奸淫干犯了第七条诫命:“不可奸淫。”如果有已婚或者单身的男人跟别人的妻子通奸被人抓到,两个人都要被处死。在神的眼中奸淫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因为妻子是丈夫所宝贵的却遭到人玷污,而且这一位妻子竟然心甘情愿红杏出墙,对丈夫和儿女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必须将奸夫淫妇一并处死,从神的子民中间铲除奸淫的恶事。我们看到奸淫罪杀伤力极大,给人带来莫大的痛苦,也导致自己会被神来惩罚。“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加6:8)
第三种情况是记载在《申命记》22章23-24节,提到与已经订婚的女人或男人行淫,破坏了婚约。这一段经文关注的第三大问题就是与已订婚者有染的事情。在以色列人的社会,已有婚约者同样被视为已婚者。因为男方交付聘礼之后,婚事在长老面前定下来就已成定局了。如果有人在城里与别人的未婚妻通奸被人抓到,两个人都该处死。这个案例不算强奸,因为女子没有呼救,若她呼救城里的人听到必定会赶来解救。男子玷污了别人的未婚妻,女子心甘情愿顺从,因此二人都必须处以死刑,从国中彻底铲除淫乱的恶事。所以已有婚约在身的男女,在婚前务要谨守贞洁。因为他们已经承诺要一生爱对方,以身相许就应当信守承诺。不可让任何其他人占据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也要为自己的终身伴侣守住贞洁,订婚期间应当培养默契,也培养两个人的心灵深处的深情。这样为将来的两个人共同的成长,为美好的婚姻关系奠定了基础。唯有双方都保守贞洁,才能得享神所赐的身心灵的合一,不能让第三者介入其中。
第四种情况就是《申命记》22章25-29节所提到的审判强奸犯和惩罚强奸的案例。因此这里关注的第四大问题就是关于强奸案的惩罚的问题。摩西举出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一可怕的罪行。第一个案例是有男子在田野强暴已有婚约的女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那男子治死,那女子则无罪。因为她的身体被玷污是出于被迫,与人被谋杀的情况一样。受害者都是不情愿的,女子喊叫求救但四周没人,没人可以闻声来搭救她。所以我们要留意这一罪的严重性,在神的眼中,强奸竟然和谋杀一样恶劣。
第二个案例是有男子强暴没有许配人的处女,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男子必须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并要娶这女子为妻,终身不可休她。当然在这里我们《中文和合本圣经》的翻译说:“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其实这里的“就要”在原文是有一个意思为“就可以”。因此我们看到主动权是在女子的父亲和女子这一方的。就是说他们受侵害了,就必须得借着五十舍客勒银子的聘礼来得到补偿,同时她可以嫁给强暴者,也可以不嫁给他。因为在原文是有“就可以娶她为妻”的意思。一旦娶了她就终身不可休她,因为她将来再嫁人就非常困难了。所以我们看这也还是站在保护女性的身心权益的角度来提醒的。所以这一案例保护了女子的尊严,确保她和因强暴可能怀孕的孩子生活无忧,也能有效遏制强奸罪。而且把这样的主动权交给了女子一方的父家,这样就可以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第五个问题就是惩治乱伦罪的律法。《申命记》22章30节提到不可娶继母、不可嫁给继父。也就是第30节经文关注乱伦罪。简而言之人绝对不可以娶继母为妻,因为如此行就等于是侮辱自己的父亲。同理也禁止女子与继父结婚。所以神不只是警告他的子民,也同时警告世人,神必要秉公行义,刑罚世上一切淫乱的恶行。行淫乱者就如乱伦、强暴、与已有婚姻的人行淫、奸淫、婚前性行为、同性恋等都难逃神的刑罚。同时神也要求信徒从世界分别出来,不可沾染世人淫乱败坏的风气。信徒更应当手洁心清,在世敬虔度日,完全分别为圣归给神。
保罗在《罗马书》12章1-2节说:“所以弟兄们,我以 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 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 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保罗在《哥林多后书》6章17-18节也说:“又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我要作你们的父你们要作我的儿女。”这是全能的主说的。”《以弗所书》5章11-12节也说:“那暗昧无益的事,不要与人同行,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因为他们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来也是可耻的。”《约翰一书》2章15-16节也说:“不要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愿神赐福恩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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