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姐妹平安。我们今天一起来思想的经文是约翰一书5:9-12,9 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该领受了,因神的见证是为他儿子作的。 10 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 11 这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 12 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共和时期的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被视为现今“成文法”的始祖,其中第22条规定:“法律行为中的证人……,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他人也无须为之作证”,第23条规定:“作伪证的,投于塔尔泊峨岩下处死”。约翰书信的读者们生活在罗马法统治下,他们不会不晓得证人作证的责任,以及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如果是犹太基督徒,他们更是清楚十诫的要求:“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埃及记20:16)。因此,无论是出于对法律后果的惧怕,还是因为对耶和华神的敬畏,在当时的文化处境中,读者们领受“人的见证”是毋庸置疑的。
在马太福音中记载了两次“神的见证”,一次是耶稣受洗出水后,另一次是耶稣登山变相时,共同的内容是“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不同的是后者在见证之外增加了吩咐:“你们要听他”(马太福音3:17;17:5)。使徒约翰所说的“不信神的”是基于假设听者相信神曾说过这话、做过这见证的事实,但不相信见证的内容,因此他们被推定视神为伪证者、是说谎的。这也是为什么“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约翰福音3:18)。然而,更多的人或许是不相信神曾说过这话,与那真正的说谎者迷惑夏娃如出一辙:“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
约翰一书5:10-12是一个交错结构,其核心是在11节。“见证”是古罗马法中订立遗嘱时所必须的。信徒若要拥有神子里面的生命这一极重无比、宝贵无价的“财富”,耶稣必须首先要死亡;又因为登山变相乃是为了耶稣之死作的预备,所以神的见证——“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他”,在使徒约翰看来,本质就是神通过将独生爱子赐给我们的方式,赐给凡信祂之人永生。这也是为什么作者用极为严厉的话对不信之人说:“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约翰福音3:36);但对于信徒则用耶稣最后的话语安慰说,“我将这些事告诉你们,是要叫你们在我里面有平安。在世上你们有苦难,但你们可以放心,我已经胜了世界”(约翰福音16:33)。
我们来一起思想三个问题,
第一,你是否曾请求某人证实、说明某事。你认为相信一个人见证真实性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第二,神在耶稣登山变相中的见证说“你们要听他”。在你的生活中怎样具体体现“你们要听他”?
第三,对于领受耶稣之死而得生命的信徒,什么是“世界所给的平安”?为什么跟随祂的人“在世上有苦难”却“在祂里面有平安”?
我们来一起祷告:亲爱的主耶稣,使徒约翰记载了你离世前所留下的话语,安慰我们说,你留下平安给我们,你将你的平安赐给我们。求你原谅我们常常寻求的是这个世界所给的平安,但真正能满足与安慰我们内心深处之忧愁的,唯有耶稣基督。因此,我们就不再胆怯,因你在我们里面,我们在你里面,就有了那胜过世界的平安。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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